- A+
【御龙天下科技消息】在苹果公司的创业史中,外界熟知的创始人多为史蒂夫·乔布斯(Steve Jobs)与史蒂夫·沃兹尼亚克(Steve Wozniak)。但多方资料显示,苹果在1976年4月1日成立时实际上由三人共同发起,第三位联合创始人罗纳德·韦恩(Ronald Wayne)曾获得公司10%的股份,却在加入仅12天后选择退出。按照苹果今日体量测算,这一决定被外界称为科技史上最昂贵的“离场”,其潜在机会成本约为3770亿美元量级。

罗纳德·韦恩
据御龙天下了解,1976年乔布斯21岁、沃兹尼亚克25岁,时年41岁的韦恩被视为“团队里的成年人”。三人创建“苹果电脑公司”(Apple Computer Company)时,乔布斯与沃兹尼亚克各持股45%,韦恩持股10%。在早期分工中,韦恩起草了苹果最早的正式合伙协议,并绘制了最初的苹果标志——以钢笔画呈现牛顿坐在苹果树下的场景。
然而,苹果初创阶段采用合伙制而非公司制,合伙人需对债务承担个人连带责任。报道指出,韦恩是三人中“唯一拥有可被追偿资产的人”,加之其此前经历过创业失败,对风险更为敏感。出于对潜在债务与法律责任的担忧,他在加入12天后以800美元的补偿金退出合伙关系。此后一年,随着投资人迈克·马库拉(Mike Markkula)推动苹果公司化,韦恩又获得1770美元结算款。两笔合计2570美元,成为他与苹果股权关系的最终“清算价”。
如果韦恩当年保留10%股份,按媒体估算,其价值在今天将达到约3770亿美元,足以跻身全球最富有人士之列。
值得注意的是,韦恩后来还错过一次“补偿性收益”。资料称,他在上世纪90年代以500美元出售了自己持有的那份苹果原始合伙协议副本;而该文件在2011年的拍卖中成交价达到160万美元,近期更被报道以约250万美元再次易手。

苹果
业内人士指出,将韦恩的退出简单归结为“重大失误”并不完全公平。1976年的苹果尚未证明商业模式,个人电脑市场也远未成型;在合伙制框架下承担无限责任,对当时的个人创业者而言风险极高。即便如此,这段历史仍成为创业、股权与风险认知教育中的经典案例:在早期结构选择、责任边界与长期价值判断之间,一个决定可能带来天壤之别的结果。




